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 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 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 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 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 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 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