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2條
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 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 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 。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構) 、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 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