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0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 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 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