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8條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 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 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 籍統計之人口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