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