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候選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1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 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