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候選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