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候選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