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候選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2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 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 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 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 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