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 (鎮、市、區) 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
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
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
;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
編造,並註記僑居地。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 (鎮、市、區) 公所、戶政機關依
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