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 ,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 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 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 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 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 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 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