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人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3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為限。總統、副總 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 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