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8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