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 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 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