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7 月 10 日)
第23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罰鍰處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為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