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7 月 10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 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前項連署人名冊,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