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9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 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 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 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