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6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