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