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0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 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 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