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9條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 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