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8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