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5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 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