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4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