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3條
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