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1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 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