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9條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 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 之領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