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8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 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 公開於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