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6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