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3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 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