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1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 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