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 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 ,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 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 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