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 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 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 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