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7條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 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 請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服務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 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