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之款 項、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 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