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0條
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 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 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 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