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6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