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5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