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4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 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