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3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 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