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 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 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 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