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停車場。

六、聯外道路。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