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