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9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