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7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 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 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 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 險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