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6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 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