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條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 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 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