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4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 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