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 (市 ) 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