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10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 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